龙慧珠律师
看人生百态,观社会风云,心中永存正义,思维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之间!
13702274479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物业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应在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作者:龙慧珠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7次举报

问:我们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在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时,应在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来源: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iPro.律师团队

 

龙慧珠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3702274479
  • 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0.6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3次 (优于92.3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058分 (优于88.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4篇 (优于99.19%的律师)

版权所有:龙慧珠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64995 昨日访问量:22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