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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酿造的惨剧,谁之过?

作者:龙慧珠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7次举报

正在读这篇文章的你,曾经有没有那么一个时刻,会不知不觉回想起17岁的些许。17岁,是一个赋予阳光、明媚的印记,鲜有人会将它与暴风骤雨联系在一起。

 

近日火热上映的电影——《少年的你》,为我们讲述了一个遭遇“狂风暴雨”的17岁少女的故事。这个故事将校园欺凌话题带入了观众视野,掀起了千万观众心灵的狂风巨浪。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影片中的情境,从法律的角度,正确地认识这种校园欺凌的行为。

 

1 校园欺凌造成的结果由谁承担责任?

电影的开篇,就出现了女主人公的朋友胡小蝶因承受不住欺凌而跳楼的镜头,在我们为之震惊之际,也不忘来思索一下未成年人间的校园欺凌造成的结果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01  当事人 

对于造成他人伤害的当事人而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如违反治安管理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更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02  监护人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03  教师

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 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04  学校

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这样的剧情扣人心弦,可是再“狗血”的剧情也都来源于生活。校园欺凌在现实中也时有发生,曾在北京市某迪学校就发生过这样的恶性事件。

 

2 现实中是如何认定校园欺凌行为呢?

2016)京0105民初71079号案

李某与于某原系北京某迪学校十年级学生,李某在校期间被于某多次殴打。有次被于某强行夹在腋下,拽到宿舍,强迫其与赵某互打,宿管老师敲门点名,问他们在干什么,有人回答说没干什么;老师后面再次敲门,要求他们熄灯就寝,于某还在继续打李某。医院诊断显示,李某双耳廓、右面部、颈部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双侧肩背软组织伤。

 

法院认定

本案中,李某所受损害系于某的侵权行为所致,同时北京某迪学校在涉案事件中亦未尽到管理职责,因此,于某、北京某迪学校应对李某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责任的比例,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于某承担60%的责任,北京某迪学校承担40%的责任

 

一、于某的行为构成校园欺凌。

本案中,李某系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尚不成熟,较于成年人,其受到同学多次殴打后更容易在心理和精神上产生阴影和伤害,且北京某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心理咨询说明》亦可以佐证。因此,法院认定于某的侵权行为已对李某造成精神损害。李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心理咨询费应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于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且无赔偿能力,故其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应该由其监护人(即于某家长)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北京某迪学校是否应当对原告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

事发时学校的宿管老师曾不止一次查寝,均未发现异常,且于某在校多次殴打李某,可见北京某迪学校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存在疏漏。另外,在事发后的处理上,学校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完全的管理职责。因此,认定北京某迪学校在于某殴打李某事件中未尽到管理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某1(于某家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心理咨询费一万四千四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二千元

二、被告北京某迪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心理咨询费九千六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无论是剧中的陈念还是现实的李某,他们都只是被欺凌者的缩影。终究,陈念没有李某的运气,陈念没能如愿熬过高考,还是失手将欺凌者推向了死亡。

 

3 侦查阶段家属能否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又能否见面?

剧中陈念与小北在看守所,四目相对,无语胜有语的场面感动了无数人,俗话说得好:剧情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法律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亲属无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现实中也会有许多当事人要求律师带自己一起去会见被关押的家属,以解相思、挂念,但这往往也会遭到律师的果断拒绝,并非是律师不通情达理,而是律师的专业素养促使着她们要严格守法。

也就是说,被刑事拘留以后,直到服刑之前亲朋、家属都不能看到嫌疑人,只能送一些衣服、钱进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后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对方状况。

同时,在刑事案件侦查或审查起诉期间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可以相互见面,以防止串供,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理。

只有在刑事判决生效后罪犯在服刑期间,家属才可以与其会见、通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语

校园欺凌所酿成的惨剧,是你我之痛,是社会之悲。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事件的存在,不仅伤害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着社会的道德底线。

教育机构、家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关社会团体等各方,都应该提高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现象危害性的认识,并积极形成合力予以防治。望各方携手努力,许千万少年一个“最好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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