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嘉兴市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XX、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XX(2016)浙04民终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㈠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及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另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新证据的条件,其关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嘉兴市XX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