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又称继承的抛弃。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余后即丧失了继承权。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方式与接受继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遗赠中默示也是放弃受遗赠的一种表示方式。
(一)书面方式。因为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被放弃的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将按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二)口头方式。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放弃继承的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生效要件包括:首先,放弃继承的主体,必须是已经取得继承权的人,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放弃继承的时限,接受与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继承前做出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继承人放弃继承有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两种,放弃继承是不可以以沉默的方式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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