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永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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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继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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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发布者:贺永德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9596人看过

法律意见书

伯仲先生:

兹因本律师接受你六月十二日委托,依据你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分析研究,现就你所咨询的问题,依法提供法律意见书如下:

关于“泸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可否向省高院申诉”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之规定,如认为该生效判决有错误,可以在两年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应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

但应仅限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对离婚判决部分不得申请再审。

申请时,应考虑该生效判决是否有下列情形之一。若不具有,将被维持原判。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的;3、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6、原判决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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