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执业权利不受侵犯。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等各项执业权利。
第三条同一名律师不得担任同一宗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不得参与对同一宗案件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第四条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羁押场所内进行,会见不被监听、不被录音,羁押场所因保障看守和会见工作安全的需要,可以在会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羁押场所应当提供合适的会见场所,并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和次数。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羁押场所的工作时间、作息时间的规定。
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及其他违反羁押场所规定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律师可携带1名实习人员参与会见。所携实习人员应提供本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要翻译人员的,应当事先得到办案机关的批准。会见时应当向羁押场所提交办案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批准文件和翻译人员身份证明。
第八条未经羁押场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