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杭州某分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于2015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承担某小区二期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作,暂定设计费187万余元,单价28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展设计,项目于2016年首次出图并过审。2018年,因规划变更,项目地下室、商业裙楼及住宅户型全面调整,原告应被告要求重新开展整体设计,并对6号楼完成两套独立方案。2019至2020年,项目分批取得施工许可证,登记设计单位均为原告所属法人。2023年8月,涉案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因被告拒不支付设计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20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被告辩称,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07年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2015年合同仅为办理业绩手续,且被告已向案外人支付257万余元,原告主张的面积及金额缺乏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2015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第二,被告向案外人支付的款项能否作为本案已付设计费予以抵扣;第三,原告实际完成的设计面积及应得设计费金额应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关于实际履行2007年合同的抗辩,因签约主体不同且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其向案外人支付的款项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抵扣本案设计费。关于设计费,法院结合施工图审批面积、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大幅度修改等因素,酌定支持工作量按设计面积68000平方米计算,认定设计费总计190万余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3.8%计算符合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设计费190万余元及逾期利息52万余元(暂算至2023年9月5日,后续以190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万余元,由被告负担2.5万余元,原告负担1500余元。
【律师价值】
张燕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以“实际履行案外人合同”及“已重复付款”为由的复杂抗辩,张燕律师精准梳理了2015年合同的实际履行轨迹,通过调取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记录、规划变更许可及往来邮件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驳斥了被告的虚假陈述。在设计费计算争议中,张燕律师针对规划变更导致的返工事实,准确适用合同关于“增付设计费”的条款,成功说服法院酌定支持68000平方米的设计面积,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