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的财物,既存在家庭成员间共同共有的财物,也存在属于家庭成员中个人所有的财物。这些财物既可以是动产如钱财和器物,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房产等。这样,偷拿家庭成员的财物,就涉及实施偷拿的行为人,在家庭中的具体身份及其与家庭财产权属性质的关系问题。而身份和财产权属关系的不同,直接影响到案件罪与非罪的定性。
按照民法的规定精神,家庭财产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设定的;而家庭共同财产,则是家庭成员间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即共同的法律事实所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而存在的。家庭财产的共有权人对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都享有掌握和控制的权利。因为家庭财产在管理上,法律法规对管理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一种情形是,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或虽成年但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人,他们对家庭经济创收没有贡献,对家庭财产则不享有权利。这部分家庭成员偷拿家庭成员的财物(无论是家庭成员间共同共有的财物,还是家庭成员中某个人的个人财物)才能谈得上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
另一种情形是,家庭成员中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的成员,其对家庭财产共同创收作出了贡献,自然就居于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利地位。这部分家庭成员中的人“偷拿”家庭成员的财物(属于家庭成员个人的财物除外),则根本构不上刑法意义上的盗窃犯罪。因其本身即是家庭财产的权利人和享有人,其对共同共有的家庭财产亦享有掌握和控制的权利。按照民法原理,此至多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对其他共有权人侵权的民事责任。这部分家庭成员“偷拿”家庭成员间共同共有财物的行为,构不上犯罪,不能按犯罪处理。
有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偷拿”夫妻共同共有的财物或者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偷拿”家庭成员间共同共有的财物,亦构成家庭内盗性质的盗窃犯罪。只是在“偷拿”财物数额的认定上,应当将所“偷拿”财物的价值数额,减去实施“偷拿”的行为人在该财物中自身应当享有的份额,从而确定其实际“偷拿”财物的数额,即为盗窃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