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周某(男)与林某(女)原为情侣关系。2020年5月,双方协商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林某名下,周某支付了首付款、过户费等款项。2020年7月,林某从外地来深,和周某搬入案涉房屋共同居住。2021年5月,双方结束情侣关系。
周某表示,在双方情侣关系存续期间,除了房屋的首付款和过户费,还支付了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和家具款,且为林某交了学费和车贷。现在两人已无结婚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偿还赠与的全部款项。
林某辩称,周某支付的款项是以共同生活、创业为目的的赠与,而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属于大额的固定财产,原告为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出资,已经超出男女恋爱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作的一般赠与,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双方已结束情侣关系,无结婚的意愿,被告应予以返还。
原告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被告系实际受益人,应当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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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款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应视为情侣之间的爱意表达,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比如在特定节日,以红包形式给予对方1314元、520元等特定意义款项。在未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法院通常认定为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主张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