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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为小区买儿童滑梯却成了被告?法院这么判!

作者: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8次举报


张女士是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的业主,有一名两岁的宝宝。因小区大厦内娱乐设施较少,缺乏小区儿童娱乐项目,张女士通过微信与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供小区儿童免费玩耍。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同意张女士的提议并表示会为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就从网上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放置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公共区域,该区域离物业公司前台不远。滑梯放置后,张女士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会去玩耍,滑梯区域的清洁管理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女士途经张女士所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张女士所购置滑梯配套的脚垫,而脚垫下面因为有水渍导致湿滑,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摔倒。摔倒后刘女士到医院治疗,诊断为椎体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刘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没有清理积水导致其摔倒,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滑梯放置虽然经过了他们公司同意,但应当由张女士设置警示牌,因而张女士存在过错。而张女士则认为,她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能够玩得开心才购买的滑梯,也不盈利,不应该由她承担责任。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物业公司应在同意张女士放置后,对相应游乐设施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但当小区大楼大厅地面湿滑时,物业公司未能有效清扫、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该工作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本案事故中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尽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确保安全通行,该疏忽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在于:(1)张女士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游玩等善良目的,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2)张女士的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住户的人身危险性,也不会必然导致事故发生。(3)要求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张女士自费购买游乐设施的善心、善行值得弘扬并予以保护,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因此,判决物业公司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12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刘女士对张女士的赔偿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诉息判,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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