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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白小雷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1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1月1日,原告张X作为承租方(乙方)与滦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XX滦州市场管理所作为出租方(甲方)签订《木料市场租赁协议》,协议第一条:承租范围“木料市场整体租赁给乙方经营管理”;第二条:租赁期限,“…暂定五年,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第三条:租金及缴纳方式“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租金7万元”。协议对甲乙双方其他方面权利、义务等均作了相应的约定。协议签订后,即自2019年11月1日起木材市场由原告张X经营管理。被告田X在木料市场内经营各种方管、门窗等,占地面积1.9亩,2019年11月6日原告张X以滦州市木料市场管理办公室名义向被告田X送达缴费《通知》,通知要求以每亩每月800元,季度缴费方式于2019年11月20日前交清土地使用费,如有疑问拨打电话187××******张XX联系。2019年11月15日被告以土地使用面积1.9亩向原告交纳了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的租赁费4560元,原告为被告出具一式两联的现金收据第二联(票号:XXX,第一联收款人张X签名,交款人田X签名按指纹;第二联收款人处只有指纹没有签名,交款人田X签名按指纹)。此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市场占地土地租赁费,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以占地2.0亩支付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的土地使用费24000元。

另查明,原告为木料市场占地经营户出具的现金收据,收款人处均为张X,被告田X提交缴费《通知》落款处张XX电话号码为原告张X,被告在2019年11月10日缴纳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土地使用费后至今未缴纳土地使用费。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的土地使用费24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日,原告从滦州市市场管理所承租了木料市场,合同约定由原告经营管理木材市场。原告承租时木料市场内已多家经营户,被告在木料市场内经营各种方管、门窗,在原、被告均在场的情况下测量了被告经营场地共占地2亩。在2019年11月15日被告以每亩800元向原告交纳了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的租赁费456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土地使用费,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时至今日,被告仍在该木料市场经营,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田X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被告占地面积为1.9亩,并非原告所述2亩。被告在2019年11月10日起一个季度的土地使用费是根据滦州市木材市场管理办公室下发的通知向木材市场办公室交纳了土地使用费,并不是向原告交纳,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原告不具有向被告主张土地使用费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主张被告交纳土地使用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田X在滦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XX下设的滦州市木料市场内占地从事门窗等经营,即与木料市场形成了事实上的土地租赁关系。原告张X与滦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XX滦州市场管理所作签订的《木料市场租赁协议》及证明,能够证实原告取得了对滦州市木料市场整体承租经营管理权,被告田X作为木料市场承租经营者,有义务向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的原告交纳占地租赁费。但原告主张被告占地2.0亩,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测量数据没有被告签名确认,故原告主张被告占地2.0亩本院不予支持,但在2019年11月15日被告以土地使用面积1.9亩,每亩800元交纳了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期间的租赁费4560元的是双方不争的事实,故本院确定被告占地面积应为1.9亩,每亩每月承租费为800元,较为适宜,2020年2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的土地使用费应为22800元,对于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X主张原告张X主体不适格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X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张X交纳滦州市木料市场占地租赁费22800元。

大家好,我是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小雷电话/微信18713897779,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专业,现执业于河北滦天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220********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