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互发红包或是转账表达心意,在一起时甜甜蜜蜜,分手之后却翻脸不认人。不少情侣在分手后向对方追要财务,甚至对簿公堂。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另一方需要返还吗?
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有两种:
一种是构成借贷合同。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除有如转账、现金等借款交付的行为,还应当有借钱的合意。因此,如果以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来看待情侣之间的金钱往来,除了转账记录之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的合意的证据,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聊天记录、借条、收据等等,如果不能出示相关的证据,单凭一笔性质不明的转账是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
另一种关系则是赠与合同关系。在恋爱的过程中,一方为表示心意或希望增加双方之间的感情,会主动赠送对方一些财物,此行为涉及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赠与人不得再主张返还。
在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会被认定为一般的赠与,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买衣服、买箱包、请客吃饭等等;
特殊的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特定的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
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
以上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小A和小B交往多年。在交往一周年的纪念日转账的520和1314,在交往两周的纪念日上买的名牌手表,在交往三年的纪念日买的名牌包包以及发朋友圈秀恩爱的5200元,甚至于双十一的转账3000元,都属于小A对小B表达的心意,希望维持恋爱关系的一种赠与,此种赠与不得返还。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赠与都不能要求返还。以下两种情形的赠与是需要返还的:
1.赠与人已经结婚。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是婚姻中有一方婚内出轨,在出轨期间向小三(此处小三不分男女)进行转账、购买固定资产、动产等一系列操作。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赠与财物行为的效力,有法院认为,出轨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管理和处理权利。出轨方在夫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妥。出轨方对于属于被出轨方的那一部分缺乏处分权,且因所有权人(被出轨人)不予确认而无效,所以受赠方所获得的赠与款项应当返还被出轨人的那一部分。
小A和小B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B出轨小C,在保持不正当关系中小B陆陆续续给小C转账一百万,在被小A发现后,小A主张小C返还。法院认为小B在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C事前未征得小A同意,事后未征得小A追认,赠与行为侵犯小A权益,判决小C返还小A属于其的那一份的财产。
(参考案例:(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815号;(2021)湘01民终13107号;(2021)苏11民终2481号)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此外,有的法院则是出于对社会道德准则的维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和金钱观,认定保持情人关系,出轨方向情人赠与款项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宣布整个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方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参考案例:2019年度浙江嘉兴弘扬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四:情人赠款返还案)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赠与人的赠与附有条件。如果在赠与时抱着修复关系、缔结婚姻并共同生活的目的,当该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
还是小A与小B。小A与小B在交往过程中多次提到结婚和以后,同时在恋爱过程中小A斥巨资给小B买了一辆大奔,并在聊天中体现“我把你当媳妇(丈夫),给你买车很正常”“以后我们能在一起过日子,买个车也方便,所以买辆车也是应该的”等等。但最终小A小B感情破裂已经明确无法结婚,小A要求小B返还车辆,法院认为该车辆是因为小A希望与小B达成婚姻关系而赠与小B,说明该赠与并非无条件,而是附义务的,如果目的无法达成,则车辆应当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小B将车辆返还小A。
(参考案例:(2019)鄂13民终874号;(2021)吉02民终2926号;(2019)鄂10民终1506号)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时效。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