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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刺破公司面纱,让 “老赖股东” 承担责任,企业死债复活

发布者:刘兆武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7日 2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装饰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纠纷,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文化传媒公司向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鉴定费等共计35 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文化传媒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装饰公司虽然拿到胜诉判决,却陷入 **“执行不能、回款无望”** 的困境,债权长期悬空,企业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经深入调查发现,该文化传媒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 200 万元,均为认缴制,出资期限至 2050 年。两名原始股东自始至终未实际缴纳任何出资,并且在案件诉讼期间恶意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明显属于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破解执行困局、实现债权,装饰公司正式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名原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刘兆武律师全程主办。刘兆武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办案团队,针对本案 “认缴出资、恶意转股、执行终本” 三大难点,制定了 **“穿透式调查 + 加速到期 + 追责股东 + 以诉促调”** 的整体诉讼策略。

  1. 全面调查取证,固定恶意逃债证据链刘兆武律师团队先后调取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银行流水、执行裁定书、生效判决书等全套证据,清晰还原:

  • 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两名股东从未实缴出资

  • 出资期限虽为 2050 年,但公司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

  • 两名股东在诉讼关键阶段转让股权,主观恶意明显。

  • 精准法律论证,主张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 刘兆武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核心法律意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即便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权已经转让,原股东仍不能免除出资责任,仍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申请财产保全,切断对方转移财产路径

  • 为确保后续能够顺利执行,刘兆武律师在立案同时,依法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对两名被告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从根本上掌握案件主动权,迫使对方正视债务、积极协商。

  • 主导调解谈判,设计安全回款方案

    1. 在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清晰、保全措施到位的基础上,刘兆武律师充分利用对方心理压力,在法院主持下开展多轮调解。为避免再次出现执行风险,律师特别设计了 **“分期付款 + 逾期加速到期 + 按原债权全额执行”** 的超强保障条款,确保当事人债权万无一失。

    三、案件结果

    在刘兆武律师的专业代理与强力推进下,本案最终以最有利于债权人的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1. 两名被告自愿对公司 35 万余元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彻底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实现 “刺破公司面纱” 的诉讼目标;

    2. 双方达成一致,由二被告分期支付共计 20 万元,签订调解书当日当场支付 3 万元,剩余款项按计划分期付清;

    3. 关键保障条款:如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剩余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有权按照原债权总额 354260 元扣除已付款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双方所有争议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案件彻底案结事了

    本案从 “执行终本、债权悬空” 到 “股东担责、确定回款”,是刘兆武律师办理的典型执行破局案件,为大量面临同样困境的企业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路径。

    四、成功经验

    刘兆武律师结合本案总结出企业追债 “破局五步法”,已成为破解执行不能的实战方法论:

  • 执行不能不要停,立即追查股东出资

  •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等于债权消灭。首要动作就是核查股东是否实缴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

  • 认缴不是不缴,符合条件加速到期

  • 出资期限到 2050 年也不是 “免死金牌”。公司欠债不还、无钱可执行,股东认缴出资依法加速到期,必须立刻拿钱还债。

  • 恶意转股无效,原股东难逃责任

  • 诉讼期间、债务发生后转让股权,属于典型恶意逃债。法律不保护 “甩锅式转股”,原股东仍要承担责任。

  • 保全先行,以保促谈,以诉逼和

  • 商事案件的关键是掌握主动权。及时保全对方财产,对方才会主动协商,才能谈出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条件。

  • 调解必须带 “加速到期、全额执行” 条款

    1. 调解不是让步,而是锁定确定性回款。必须写入:逾期则剩余款项全部到期,可按原债权全额申请执行,杜绝二次风险。

    五、律师观点

    刘兆武律师简介

    刘兆武律师,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资深主办律师,专注民商事诉讼、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股东损害债权人责任纠纷、工程款纠纷、企业债权清收等高端商事法律业务。执业多年以来,承办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数百件,成功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刘兆武律师以逻辑严密、观点犀利、善于破局、结果导向著称,尤其擅长处理:

    • 执行终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死案”**;

    • 股东认缴出资、抽逃出资、恶意转股的追责案件

    • 工程款拖欠、买卖合同欠款、借贷纠纷等企业回款案件

    • 各类复杂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

    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庭审经验、极强的责任心,刘兆武律师已成为邯郸地区企业债权保护、执行破局领域标杆律师,深受当事人信任与赞誉。


    结合本案,刘兆武律师提出关于企业债权保护的核心观点

  • 公司独立人格不是逃债挡箭牌,滥用有限责任必被追责

  • 市场经济中,部分股东错误认为 “公司欠债与我无关”,通过认缴制、延迟出资、恶意转股等方式逃避责任。但司法实践早已明确: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可以加速到期

  • 出资期限未到,并不代表永远不用出资。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股东的出资义务视为提前到期,债权人有权直接起诉股东还钱。

  • 诉讼中转让股权,属于恶意逃债,不能免责

  • 在债务已经产生、案件正在诉讼期间转让股权,明显是为了逃避责任。法律不支持、不保护、不纵容恶意逃债行为,原股东即便转让股权,依然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执行不能不是终点,追股东是最有效的破局路径

  • 90% 的执行终本案件,都可以通过起诉未出资股东实现回款。企业遇到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核查股东出资、股权变动,往往能起死回生。

  • 企业债权保护,必须走 “诉讼 — 保全 — 调解 — 执行” 全流程

  • 刘兆武律师强调:真正专业的商事律师,不只追求胜诉判决,更追求安全回款。从起诉、保全、调解到执行,每一步都围绕 “拿到钱” 设计,才能真正为企业解决问题。

  • 商事调解的最高境界:以让步换确定性,以条款防风险

    1. 调解不是妥协,而是用更小的成本、更短的时间、更确定的方式拿到钱。但调解协议必须设置加速到期、违约追责、全额执行等保障条款,确保调解比判决更安全、更高效。


  • 刘兆武律师始终坚持:

  • “每一个终本案件都有突破口,每一笔悬空债权都有追回可能。”
  • 如果你或你的企业也遇到

  • 执行不能、欠债不还、股东逃债、回款困难
  • 等问题,刘兆武律师将以专业、高效、全力的法律服务,为你破解困局、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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