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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钱X等赌博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涌涛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12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X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徽省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男,1992年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X县,住安徽省安庆市X区。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某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8日经X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涌涛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X,男,1997年出生,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X县,住安徽省X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某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28日经X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安徽X律师事务所律师。

X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2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钱X犯赌博罪,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何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钱X及其X县法律援助中心接X县人民法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陈涌涛、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2日晚,江某3约X组织牌局,X征求在一起吃饭的金某、江某1、戴某意见后,同意到X咖啡店组局。同时,江某3邀集黄某2,并让其再邀集人,后黄某2邀集了钱X,钱X乘坐王某1的车辆来到X。众人来到X咖啡店X开设的211包间,X从前台兑换了10000元现金,并从中借给江某3、金某、江某1、戴某。黄某2、钱X、王某1也先后到场,七人开始炸金花。至5月3日凌晨,江某3、黄某2、江某1先后离开,炸金花结束。后X又邀集金某及隔壁888包厢的朋友江某2、黄某1到211包间赌九点半。一直持续到早晨6时左右方才结束。当晚,各参赌人员携带的现金赌资为人民币18400元。在参赌时,参赌人员没有现金时,便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有现金的人员以获取现金,通过此种方式获取的赌资为人民币41900元。

5月3日下午,黄某3从外地回到X,询问江某3是否有牌局,江某3再次联系了X。后三人在X咖啡店集合,由X到前台开设了包间,并兑换现金赌资,后三人在211包间等待。期间,由黄某3邀集黄某2,并让黄某2邀集其他人,黄某2便邀集了钱X,钱X又邀集了汪某、方某1、方某2。此后,众人来到包间后,开始炸金花。后X因为手气不顺,便在旁观望。次日凌晨1时许,江某3先行离开。钱X等人便邀集X继续参赌,X遂提议更换赌博方式为九点半,于是,众人开始赌九点半,一直持续到凌晨4时左右。因X怀疑汪某出老千赢了钱让其退钱,二人发生了争执,X便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扣押了赌资26263元。当晚,参赌人员携带的现金赌资为53800元。在参赌时,参赌人员没有现金时,便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有现金的人员以获取现金,通过此种方式获取的赌资为55000元。

被告人X、钱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X、钱X聚众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X、钱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X、钱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钱X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述,签字具结,认罪认罚。被告人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X虽客观上实施了赌博罪的行为,但主观恶意较小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请求对被告人X从轻处罚。被告人钱X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钱X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具有自首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综上,请法庭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并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并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钱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日晚,江某3约X组织牌局,X征求在一起吃饭的金某、江某1、戴某意见后,同意到X咖啡店组局。同时,江某3邀集黄某2,并让其再邀集人,后黄某2邀集了钱X,钱X乘坐王某1的车辆来到X。众人来到X咖啡店X开设的211包间,X从前台兑换了10000元现金,并从中借给江某3、金某、江某1、戴某。黄某2、钱X、王某1也先后到场,七人开始炸金花。至5月3日凌晨,江某3、黄某2、江某1先后离开,炸金花结束。后X又邀集金某及隔壁888包厢的朋友江某2、黄某1到211包间赌九点半。一直持续到早晨6时左右方才结束。当晚,各参赌人员携带的现金赌资为人民币18400元。在参赌时,参赌人员没有现金时,便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有现金的人员以获取现金,通过此种方式获取的赌资为人民币41900元。

5月3日下午,黄某3从外地回到X,询问江某3是否有牌局,江某3再次联系了X。后三人在X咖啡店集合,由X到前台开设了包间,并兑换现金赌资,后三人在211包间等待。期间,由黄某3邀集黄某2,并让黄某2邀集其他人,黄某2便邀集了钱X,钱X又邀集了汪某、方某1、方某2。此后,众人来到包间后,开始炸金花。后X因为手气不顺,便在旁观望。次日凌晨1时许,江某3先行离开。钱X等人便邀集X继续参赌,X遂提议更换赌博方式为九点半,于是,众人开始赌九点半,一直持续到凌晨4时左右。因X怀疑汪某出老千赢了钱让其退钱,二人发生了争执,X便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扣押了赌资26263元。当晚,参赌人员携带的现金赌资为53800元。在参赌时,参赌人员没有现金时,便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有现金的人员以获取现金,通过此种方式获取的赌资为55000元。

被告人X、钱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告人X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二被告人基本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X、钱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两副扑克物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19)粤X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人金某、江某1、王某1、王某2、朱某、戴某、江某2、黄某1、汪某、方某1、方某2、黄某2、江某3、黄某3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钱X聚众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X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钱X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钱X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X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依法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二辩护人提出与上列本院确认的法定、酌定情节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钱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某某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两副予以没收,由某某机关依法处理;对某某机关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二万六千二百六十三元予以没收,由某某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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