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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

发布者:史配玉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8日 3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与被告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5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5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配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位于南阳市车站北路翰林华府单元房3号楼2701室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向原告交付10万元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21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

-2-男方名下位于南阳市车站北路翰林华府单元房一套3号楼2701110.15平方归女方所有(男方需协助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男方名下车牌号为:湘FAC136黑色奥迪Q7归男方所有,另男方支付拾万元整人民币作为补偿(三个月内付清)”。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交付10万元补偿金,至今未果。

被告程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并在法庭上出示了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相反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1012日登记结婚,2019219日在镇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有:一、双方自愿离婚;二、离婚后小孩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三、男方名下位于南阳市车站北路翰林华府单元房一套3号楼2701110.15平方(男方需协助女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归女方所有,男方名下车牌号为:湘FAC136黑色奥迪Q7归男方所有,另男方支付女方拾万元整人民币作为补偿(三个月内付清);四、无债权,债务由男方偿还;五、以上协议完全真实,如有虚假男女双方均愿承担法律责任。协议人:程被告程至今未协助原告黄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也未向原告支付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黄与被告程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于201921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屋归原告黄运培所有,被告程闯闯应协助原告黄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在三个月内支付原告100000元补偿金。至今被告程未协助原告黄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也未支付100000元补偿金,实属不当。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黄办理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办事处车站北路1003号翰林华府31单元2701室,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2)南阳市不动产权第0350916号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限被告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配玉律师执业律师,二级建造师,心理咨询师专业领域:民事诉讼(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动及人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3202311584201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