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本律师为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A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被告:山东A咨询有限公司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A济南分公司、A公司退还张某已缴纳的报名费用X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A济南分公司、A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张某经朋友介绍联系到A济南分公司处招生的王老师,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沟通后,王老师向张某介绍了A济南分公司提供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代报名服务。后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未能报名全额退费,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于2020年11月30日向A济南分公司支付了X元服务费。之后A济南分公司未能在2021年报名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某报名未能成功。张某向A济南分公司、A公司询问退费事项,对方却一直无正当理由推脱拒付,其行为已侵犯张某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A济南分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公司,其还款责任应当由A公司承担,特此起诉,望判如所请。
A济南分公司、A公司均缺席,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11月19日,张某向“A”支付1000元并在留言处载明“张某主治代报名定金”。同日,A济南分公司向张某出具《华睿专用收款收据》载明预收款1000元,A济南分公司在收款人处盖章。
2020年11月30日,张某与A济南分公司签订《主治医师资格报名协议》,约定由A济南分公司向张某提供超声波中级报名及现场确认服务,若张某未成功报名2021年执业主治医师考试,张某有权退费,但需扣除1000元费用,或2022年继续报名;培训费用为15000元。A济南分公司在协议落款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张某在协议落款处签名。同日,张某向“A”支付X元。A济南分公司向张某出具《华睿专用收款收据》,备注主治代报,价格15000元,优惠1000元,A济南分公司在收款人处盖章。
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其与“华睿王老师1303172****”(系微信备注)沟通退费事宜,“华睿王老师1303172****”及A济南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均认可退费事宜。
另查明,A济南分公司系A公司的分支机构;“华睿王老师1303172****”系A济南分公司员工。张某未通过2022年主治医师资格报名。
本院认为,A济南分公司、A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张某共向A济南分公司支付了费用X元,A济南分公司未按照《主治医师资格报名协议》约定完成报名及现场确认服务。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张某有权退费,但需扣除1000元费用。张某明确主张要求退费,且张某向A济南分公司主张退费时A济南分公司未提出异议,故A济南分公司应当向张某退还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A公司应向张某退还费用X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山东A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报名费X元;
王乐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