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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纠纷中的工程款抗辩

发布者:张钊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3日 1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37月,原告某公司(下称“A公司(化名)”)持被告某公司(下称“B公司(化名)”)出具的30万元《借条》起诉,要求返还借款本息。A公司称,该款系因被告拟分包其工程而临时借款,后双方未签订承包协议,故应归还。

B公司委托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张钊律师代理应诉。张钊律师团队经梳理发现:案涉款项实际发生于双方长期劳务合作中,被告现场负责人李某(化名)持有公司《委托书》,有权签署文件;《借条》明确载明“叁拾万元借款自动转成工程款”,且附有“后期配合完善合同”等条件,并非典型借贷合意。更关键的是,原告现场负责人安某(化名)在借条出具前后,与李某多次协商合同及开票事宜,而被告提供的《工程数量表》经原告总工叶某(化名)签字确认,已将30万元列为已付工程款并抵扣。原告虽主张该表仅为内部成本分析,但未能推翻其客观记载。

张钊律师据此构建抗辩体系:双方不存在借贷真实意思,款项实为工程预付款,且已纳入结算,原告起诉实质是拒绝履行工程款结算义务。

判决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原告仅凭《借条》无法证明借贷合意,转账备注“劳务费”、借条附条件约定、工程数量表抵扣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被告反驳成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6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心得

本案的胜诉核心在于证据链的体系化构建。张钊律师并未孤立否定借条形式,而是将《委托书》、微信磋商记录、工程数量表、转账用途等碎片化证据串联,还原了“借款转工程款”的商业全貌,使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真伪不明”,依法驳回。

三点关键启示:

1. “借条”不等于借贷——商事文件中附条件、附用途的付款约定,须结合交易背景解释,不能机械套用民间借贷规则。

2. 反驳证据的“防御”功能——当本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反证只需动摇法官确信即可,本案被告成功利用这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3. 律师的“讲故事”能力——张钊律师将复杂的工程分包、多方结算关系,提炼为“预付款—结算抵扣”一条主线,引导法官穿透借条形式,直击交易实质,最终实现逆转胜诉。

本案充分体现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中,形式文件与实质法律关系发生冲突时,证据链的完整性与代理人的逻辑整合能力往往决定成败。张钊律师的精准抗辩,为同类“名为借款、实为工程款”纠纷提供了典型应对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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