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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从博弈到共赢的法律实践

发布者:张钊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6日 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2035日,宝鸡某公司与贵州某公司签订了《陕西某公司办公楼、食堂及文体中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土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宝鸡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土建工程,分包价款在总包结算价格基础上下浮7%,竣工日期为20201031日。

合同签订后,宝鸡某公司严格按约完成施工任务,并于2022914日向贵州某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为20211231日,两被告之间的结算于202376日完成。然而,贵州某公司始终未能全额支付工程款,仅支付10250047.78元,剩余款项久拖不决。

宝鸡某公司遂将贵州某公司及业主方陕西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欠款980210.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5669.75元。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工程结算金额的认定;二是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当支持;三是业主方陕西某公司是否应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二、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一) 被告贵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鸡某公司工程款980210.96元。

(二) 驳回原告宝鸡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付款利息155669.75元的请求和对被告陕西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22元,由原告承担4506.6元,被告贵州某公司承担10515.4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贵州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但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业主方主张权利;同时,双方账务直至2025923日(诉讼中)才核算清楚,被告不存在故意拖欠的恶意,故不支持逾期利息。

三、案件心得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刚性约束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坚守。原告试图以《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和代位权两条路径向业主方主张权利,但法院均未采纳。对于前者,法院认为该条针对的是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而本案属于合法分包,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的身份突破要件;对于后者,法院虽在事实查明部分认定了业主方尚有到期工程款未支付,却未在本院认为部分展开论述代位权问题,这一“沉默”实质上表明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代位权的条件尚不充分。这一裁判思路提示我们:合法分包关系中的下顺位承包人,不能当然援引实际施工人的特殊保护规则,合同相对性仍是基本原则。

(二)结算金额的诉讼博弈策略

本案结算金额的认定经历了戏剧性的变化。被告贵州某公司曾持有一份2023718日双方盖章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单”(金额11206128元),试图以此锁定结算金额。代理律师张钊并未被动接受,而是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成功论证了该文件仅为向业主方请款所需的“阶段性文件”,并非最终结算依据。更关键的是,张钊律师推动双方在诉讼中——2025923日——共同向法庭出具《情况说明》,将结算金额最终核准为12075547.03元,下浮7%后为11230258.74元。这一诉讼中的“共同确认”行为,直接覆盖并否定了被告此前的抗辩依据,彻底化解了结算金额这一核心争议。在证据不利的局面下,通过诉讼中的和解确认重新固定关键事实,是本案极为精彩的程序策略。

(三)利息诉请的策略性取舍

法院不支持逾期利息的理由值得玩味——“双方账务在诉讼中才核算清楚,被告没有故意拖欠的恶意”。这提示我们: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若双方对结算金额长期存在争议,法院倾向于将争议期间视为“合理核对期”,不支持该期间的逾期利息。将利息诉请作为谈判筹码予以适度让步,可能换取本金部分的快速回款,从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四)专业代理的核心价值

本案充分展现了专业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关键作用。张钊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展现出三重专业素养:其一,证据层面的精准突破,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瓦解了对方的“最终结算单”抗辩;其二,程序推进上的审时度势,主动推动双方在诉讼中出具《情况说明》,以“庭内和解确认”的方式锁定有利事实;其三,在利息诉请上做出了策略性取舍,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本金全额支持的结果。

本案标的虽不算重大,但涉及合同相对性、结算认定、利息起算等多个复杂法律问题,正是在代理律师的专业运作下,才实现了从证据劣势到全面胜诉的逆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代理,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更需要对行业实践的深刻理解和灵活务实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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