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成韬与李步明、徐荣芬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6期(总第829期)二、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陈克军诉齐琦、崔小微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应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应认定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总第823期)三、夫妻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该行为属于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所获利息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崔玉花与杨兴义、马耀中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债权人已经证明案涉借款系夫妻一方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9年第2辑(总第49辑)四、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方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案例要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应厘清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能仅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借款对象、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14年06月30日五、夫妻一方于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泉锦诉吕昭容、郭瑶英、李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数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用于放贷,债权人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不需承担还款责任。六、债权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借款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福建春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林何、陈小晔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债权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借款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并非是基于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关于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主张,并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