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早前南京市民李某早前将243万交给在银行工作的朋友时某代存,结果时某把这笔钱私吞,并伪造存单蒙骗了李某。后来事发,时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刑并退赔银行资金。但时某判刑后,储户李某依然拿不到自己的243万存款,只好起诉银行追讨,而银行却不愿意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辩称李某没有及时“查询”从时某那里拿到的虚假存款凭证,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原因在于时某作为银行员工,在权利外观上是代表银行接收了李某的存款,并且给出了盖章的凭证。那么李某就有理由相信自己的存款已经安全地存进了银行,这时还要求其存完钱后隔三差五检查自己账户是否正常,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何况,李某尽不尽注意义务,都改变不了自己的存款被时某侵占的事实。明明是时某和银行的过错,凭什么要受害人承担责任呢?另外,吸纳储户存款,本身就属于银行业务,时某帮李某代存钱款的行为应该视为时某在履行银行的工作任务。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所以,我认为银行应该先行赔付李某的存款,而后再向时某追偿。
来源丨律界佳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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