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营二手车生意赚了点小钱。这天,张某的朋友任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找他借35万元。看着张某有所顾虑,任某提出以自己名下的一辆Q牌豪车质押在张某处作为担保,并向张某约定一个月内归还钱款的同时收回质押车辆。
张某在检查车辆后,收取了任某的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和身份证,两人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此后,张某将35万元转账给了任某。
一个月后,王强拿着这辆Q牌车的真实机动车登记证及租赁合同,把张某处的这辆Q牌车开走了。
之后被告人任某向张某承认了诈骗事实,并跟随张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赔张某经济损失35万元。
释法说理
任某到案后称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构成刑事犯罪,只认为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通过梳理本案的事实可以得知,任某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车辆后,仅享有对租赁车辆的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
然而任某伪造机动车相关证件,并以此使得被害人张某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是任某,从而基于该错误认识签订《质押借款协议》并交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结合诈骗行为与合同履行的紧密程度等综合因素考虑,将以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在此也提醒大家谨慎出借财物,出借前应当仔细审查质押财物的所有权情况。对于以车辆质押借款的,要核实车辆发动机号等信息,并通过公安车管部门核实车主身份信息,以免上当受骗。同时也可以作质押登记,以确保质押的合法有效。
而对于租赁公司,也应当规范租赁流程,签订租车合同前对租车人作全面调查,可同时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人、保证金等担保,在出租车辆上加装GPS定位系统以便了解车辆位置,并定期查验车辆使用情况,以防被不法分子挪作他用。
诈骗手段防不胜防,唯有保持警惕意识,以明辨是非的能力和理智,应对层出不穷的骗局。最后,如有类似情况发生,请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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