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方法院观点】
1.【连带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意见》(2008年)第25条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连带责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问题的解答》认为,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主体应对自己的施工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挂靠人虽未直接参与工程建设施工,但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施工,也应负担该施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当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方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应予支持。
3、【区分合同相对人是否明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47条,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者和被挂靠者,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否则,首先由挂靠人承担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补充民事责任。合同相对人只起诉被挂靠人的,被挂靠人对外先行承担民事责任。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挂靠者对挂靠者享有追偿权。
4、【区分合同相对人是否明知】南通中院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合同的,应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区分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授权代理行为和表见代理行为。
二、问题分析
1、借款用于挂靠项目施工,挂靠双方为一个整体,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2、合同具有相对性,一人做事一人当,应由挂靠人偿还,与被挂靠人无关。
1、一般情况下,因合同相对性,应由挂靠人偿还借款。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为挂靠合同关系,挂靠人与出借人之间为借款合同关系。由于被挂靠人不是借款合同当事人,借款合同不能约束被挂靠人,因此应由挂靠人偿还借款。如(2018)川民再74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徐佳贵以个人名义进行借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人将借款实际用作何种用途,并不会就此改变或增加借款主体,判决挂靠人徐佳贵承担还款责任。
(1)挂靠人符合表现代理的特征时,由被挂靠人连带偿还借款。如(2017)皖民终15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表象证据显示,单健飞系浙江鼎泰安徽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浙江鼎泰公司承建的蚌埠市政房产公司仁和园项目的施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判决鼎泰公司、单健飞连带偿还借款。
(2)被挂靠人委托挂靠人或被挂靠人追认时,被挂靠人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可见,被挂靠人委托挂靠人借款时,被挂靠人作为被代理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再根据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被挂靠人追认挂靠人的借款行为时,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被挂靠人连带担保挂靠人借款时,也应承担偿还责任。
除非有挂靠人表现代理、被挂靠人追认或担保,挂靠人的借款,应由其承担偿还责任。为此,被挂靠单位应加强印章管理、合同管理以及授权管理,避免造成特殊情况而被判决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