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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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专职律师执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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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作者:张泽敏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6次举报


一、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合同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案例一:李某因赌博钱款两百多万元,无力偿还。李某因先前与张某有生意上的来往,就与张某商定在张某处购买一批钢材,价值40万元,约定张某先交付钢材,一个星期后李某再还款。李某得到钢材后,即将其转卖,得款38万元,但是并没有用来还张某,而是拿去继续赌博。后又输个精光。因李某久不还款,又停了手机,张某因此报警,后李某被抓获。

律师说法:

本案李某被法院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法律实务上,要综合考量行为人在行为前、行为中、行为后的客观表现。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价: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6、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2、“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认定

案例二:蒋某承租了李某的房屋,后蒋某骗得李某的房屋证明,冒充李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骗得钱款3万余元。后张某发现蒋某并非房屋所有人,于是报警,后蒋某被抓获。

法院判决:

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欺诈手段,主要包括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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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敏律师,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参与办理过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