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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所需要的材料

发布者:曹志超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290人看过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权是以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一致书面申请存在的。也就是说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权即丧失。

  第二,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

  第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因此,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权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定强制权利,调解程序的启动与终结权全部在自己的掌控之中。

  作为赔偿义务人的车主来说,一般调解后会面临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因此如果同意在交警主持下调解,那么在调解时不要忘记向赔偿权利人索要相关医疗、交通、修车票据、单证、收款凭证等,为以后保险理赔奠定基础。

  同时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选择调解,同时也要做好对方调解后反悔诉讼的准备。因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事故赔偿调解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一方反悔到法院诉讼的案例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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