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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恋爱期间的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

作者:王大鹏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72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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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往往不计较金钱上的往来,然而分手后,就想清算这笔“感情债”。一方说是借款,另一方却说是赠与,该如何认定?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为了表示对爱情众志不渝,当一方困难时,有的直接给付钱款,有的给付财物。这样给付的性质一般有二种,一种是赠与,还有一种是借贷。借款关系生效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款合意,二是实际交付借款。在现实生活中,恋人之间即使是借贷关系,基于感情、碍于情面出借方也很少要求借款方出具债权凭证。若恋爱期间,双方的经济往来,按照当时的经济条件,数额明显超过了正常恋爱关系中金钱交往的必要限度,理性转账,切不可被爱情蒙蔽双眼,确实是借款的要予以注明,并保留相关承认借款的聊天记录及录音,避免陷入恋爱骗局。


  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的恋人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恋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也自有其特点,比如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金额520、1314、5200,转账次数多、金额普遍较小、遇月底发工资或节假日期间转账,从现实中恋爱习惯来看,通常为基于爱情的金钱赠与,最典型的就是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金额520、1314、5200,分手后也不应当归还。


日常生活中,在购物平台、餐饮、旅游住宿等消费应视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赠与方亦无权要求返还。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已给付彩礼的情形,应当支持。


律师结语:

  由于恋爱期间双方存在特殊的人身关系属性,产生争议时,法院很难还原双方在以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真实过程。因此,恋爱期间对于资金的往来能够做出约定则明确约定,理性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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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鹏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个有良心的律师,执业以来,为众多当事人排解了忧难,挽回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继承、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