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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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王大鹏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9日 6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男。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男。

被告XX房地产公司(下称XX房产经纪)。

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违约,并判令原被告三方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被告1按照定金的双倍赔偿原告25000元;3、被告2退还原告居间服务费18000元;4、两名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由两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被告2联系原告,推荐信阳房源,并于2019年10月带领原告到被告1处看房子,该房产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三方于2019年10月5日签订了“信阳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原告按照协议内容向被告1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并向居间方被告2支付了18000元居间服务费。但是原告发现被告1并没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人实际是被告1母亲杨XX所有。被告1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无权处分该房屋,导致该房屋居间合同无法履行,且被告2作为居间方,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房产产权等基本信息的义务,也存在重大过错,所以两名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多次向两名被告催要,但是被告1仅仅偿还了15000元,对于剩余应当赔偿的25000元拒不偿还,被告2则是一直拖欠,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又因三方约定管辖权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故原告特诉至贵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高X未到庭,但其母亲杨XX拿来一份原告李X书写的收条称,已还李X15000元,还剩5000元。并当庭复印一份将该收条复印件交到法庭。

被告XX房产经纪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XX房产经纪联系原告李X,推荐并于2019年10月带领原告李X到被告高X处看房子,该房产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2019年10月5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信阳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原告李X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高X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并向被告XX房产经纪支付了18000元居间服务费。后原告李X发现被告高X并没有信阳市羊山新区房屋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人实际是被告高X母亲杨XX所有。被告高X无权处分该房屋,导致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被告XX房产经纪作为居间方,没有尽到审查房产产权等基本信息的义务。原告李X遂向被告高X要求退款,2019年11月25日,被告高X退还给原告李X款15000元,原告李X给被告高X出具了收条,并注明:“现收到高X退还定金15000元整,大写壹万伍仟元整,此定金为长虹百花沁园11﹟楼1106室定金。余款为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剩余定金等中介协商结束后返还。不在(再)追究和牵连高X责任,合同解除。收款人李X”。被告XX房产经纪拒不退还居间服务费18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X与被告高X、XX房产经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原告李X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高X已退还定金15000元,还应退还5000元,已得到原告李X的认可,原告李X事实上已放弃要求被告高X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被告XX房产经纪作为居间方,没有尽到审查房产产权等基本信息的义务,存在着过错,原告李X请求其退还居间服务费18000元,法院亦予支持。原告李X请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供两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证据,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X与被告高X、信阳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信阳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二、被告高X退还原告李X定金5000元(不包含原已退还的15000元)。

三、被告信阳市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李X交纳的居间服务费18000元。

四、驳回原告李X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二、三项合计人民币23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王大鹏律师(微信/手机号:1322305903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个有良心的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继承、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