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6日晚,被告人常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诸暨市某街道遇交警设卡纠违时,为逃避检测继续行驶,后被拦截。经检测,其酒精呼气结果为133mg/100ml,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43.8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精准挖掘案件特殊情节,弱化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
唐律师在辩护中,敏锐捕捉到案件中可减轻被告人责任的特殊细节,针对性弱化其行为的恶性程度:
强调行为的“偶发性”:提出被告人“已叫好代驾,因与朋友争执被骂走,临时驾车是为解决冲突”,将醉酒驾驶定性为突发情境下的冲动行为,而非蓄意违法,有效降低了“主观恶性”的评价;
突出危害结果的“轻微性”:指出被告人“驾驶距离极短,未造成实际危害”,且“无事故无逃逸”,结合血液酒精含量(143.8mg/100ml)处于150mg/100ml以下的相对较低水平,强调其行为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威胁,从社会危害性角度为从轻处罚提供依据。
这些辩护点精准切中危险驾驶罪量刑中对“情节轻重”的考量,避免了因被告人有多次前科而被直接归入“情节恶劣”的范畴。
紧扣法定从宽情节,构建完整辩护逻辑
唐律师围绕刑事法律中明确的从宽处理事由,系统梳理有利情节,形成清晰的辩护框架:
充分运用认罪认罚制度:强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契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为法院从轻处理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合理区分前科性质:针对被告人多次行政处罚前科(如酒驾、赌博),提出“前科均为行政处罚,与本案犯罪无实质关联,不应作为从重处罚依据”,避免前科对本次量刑的过度影响,聚焦本案行为本身的情节评价。
通过对法定情节的强化和酌定情节的合理阐释,律师构建了“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小+认罪悔罪”的辩护逻辑,使从轻处罚的主张更具说服力。
结合人文因素拓展辩护维度,体现司法温度考量
在法律框架内,唐律师适当引入人文关怀视角,丰富辩护的全面性:
提出“被告人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从家庭责任角度为从轻处罚增添情理支撑,虽未直接影响量刑结果,但体现了对被告人个体处境的关注,符合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政策的精神。
务实设定辩护目标,平衡“争取”与“可行”的关系
面对被告人有多次违法前科的不利情况,唐律师未提出不切实际的辩护主张,而是在认罪认罚基础上聚焦“从轻处罚”这一可行目标:
尽管法院未采纳“适用缓刑”的建议,但律师的核心辩护点(如偶发性、轻微危害、认罪认罚)均被法院“酌情采纳”,最终量刑与公诉机关建议一致,避免了更重处罚;
辩护过程中,既坚守对当事人有利的主张,又尊重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未陷入无谓对抗,体现了“有效辩护”的务实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