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筑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与原告建立了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建材公司自2019年5月开始,将所需石材等送至建筑装饰公司指定地点后付款。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90992元及利息。
案件过程
本所接受被告浙江某建筑装饰公司委托之后,第一时间了解案件详情,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送货单据、签收单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经过双方举证、质证,往来单据逐一核对。
被告仅签字货款单据金额核算为44050元,已付40000元,余4050元未支付。本案争议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所以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口头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但原告主张的欠款中86942元缺乏有效证据佐证。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浙江某建筑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05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