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振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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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德州刑事辩护案例

发布者:朱振阳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9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

本律师为被告人张X的辩护律师,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背景

某日,被告人张X先是在某门店内,以融资租赁方式从某公司济南分公司处购得一辆白色哈弗M6汽车(车牌号为鲁A×××**),共计支付服务费、押金、三期租金共计14,980元(自2021年6月10日起每月支付2960元的租金,共需缴纳48期),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经他人介绍将涉案车辆以抵押的方式销赃获利18,500元用于偿还借款及个人消费。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77,207元。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X被侦查人员以核查疫情的方式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苹果手机一部、车牌号为鲁A×××**白色哈弗汽车、鲁N×××**帕萨特轿车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交车验收单、交车照片、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工作证明、授权委托书、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办手续、被告人张X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通话记录、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转让协议、POS刷卡回单、王某身份证照片、鲁A×××**的汽车行驶证照片、转账记录、白色哈弗M6汽车车辆登记证书补领档案、转移登记档案、车牌号为晋L×××**的机动车登记及转移档案、鲁A×××**的白色哈弗汽车行驶轨迹、住宿登记信息、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范某、刘某、王某1、周某1、周某2、陈某、魏某、吴某、王某2、安某、王某3、张某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锅某的陈述;被告人张X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X在审理期间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八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没有将车辆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2.被告人客观上没有虚构身份、伪造相关文件;3.被告人非法处置车辆证据不足;4.被告人被xxxx以疫情防控名义传唤到案,被告人在接到电话时就已经意识到xxxx找其的原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构成自首;5.被告人能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张X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X赔偿被害单位某公司济南分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62,2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以租赁形式达成租车协议后,在明知租赁车辆不能质押、抵押的情况下,为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将所租车辆置于他人控制之下进行质押借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是被平原县xxxx以疫情防控名义传唤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情形,故对此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结合其能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如实供述、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经庭前社区调查,对被告人张X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X使用赃款购买的车牌号鲁N×××**帕萨特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朱振阳,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学本科学历,山东人民警察训练学校优秀学员,刑事委员会委员,德州优秀青年刑辩律师,优秀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职务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