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买卖合同纠纷 - 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依据对账单、收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货物往来记录 -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当支付相应款项。现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1959元,该事实有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且被告亦未在与原告结算后提出过扣减相应款项的要求,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1959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