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吉兰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8日 15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09年4月17日,被告驾驶小客车追尾至原告驾驶的轿车。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由被告负全部责任。双方对维修费未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
办案过程
双方对维修费未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费420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
接受被告委托后,我们整合了所有证据,认为维修费有些项目可以通过整形维修,而被告却更换了新件,维修费虚高。其他三项与交通事故无关。
律师思路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定损额为2659元,但原告却花费了4200元,保险公司定损与实际花费有差距,我们提出了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机构,他的定损更加科学,更的操作性,并且一些原本可以维修的零件却要更换,明显扩大了损失。但遗憾的是最后法庭没有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
对于原告提出的因处理本次交通事故而支付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因原告没有受到人身伤害,而不予赔偿。至于律师的代理费更是无法律依据,故不予赔偿。
本案中交通费可以以租车费、打车费等形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是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