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中,投资款能否追回、如何追回,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近年来,成都地区法院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出资款性质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退伙与清算的条件等核心争议。本文以成都法院近期审结的几起案件为切入点,梳理合伙纠纷中投资款追回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要点。
一、出资款的性质认定:是投资款还是借款
合伙纠纷中,出资款的性质认定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权利基础。如果认定为投资款,则属于合伙财产,退还须经清算;如果认定为借款,则适用借贷关系的返还规则。
1、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6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蒲某与周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伙经营某工程。后合伙项目烂尾,工程款迟迟未收回,蒲某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蒲某支付的投资款已转化为合伙财产,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享有的是份额权,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其投资款的返还应当根据合伙的盈亏确定。因合伙项目款项迟迟难以回收,蒲某要求退还投资款,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未经清算,无法确定合伙财产的剩余情况及债务承担,蒲某无权要求直接返还投资款。法院向蒲某释明是否请求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其坚持请求返还全部投资款,法院遂判决驳回蒲某的诉讼请求。
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明确了类似规则。代某兰与刘某立签订《学校股份合作协议》,代某兰出资40万元,协议约定合伙期限届满后代某兰退出,刘某立返还40万元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判令刘某立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刘某立上诉至成都中院,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成都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审法院的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协议虽然名为“股份合作协议”,但约定了“保本付息”的固定回报,出资人不承担经营风险,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3、邛崃市法院2025年审结的另一起案件中,于某与龚某签订《合作协议》,于某投资50万元,约定“年收益20%至40%,本金不受任何损失”。法院认定双方实为“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关系,判令龚某偿还于某50万元借款。
实务要点:出资款的性质认定,不取决于协议的名称,而取决于协议的内容。如果协议约定了固定收益、本金不受损失、出资人不承担经营风险,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适用借款返还的规则。这一规则在邛崃市法院和成都中院的判例中均得到确认。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管账的人拿不出账的后果
合伙纠纷中,账目资料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之一。
1、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6年审结的徐某与赵某林合伙合同纠纷案中,徐某与赵某林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经营某艺术培训学校,徐某向赵某林转账出资款68万元。协议明确约定赵某林负责经营和管理,系实际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向徐某报告财务情况。徐某通过微信多次要求赵某林提供案涉项目的财务账目,赵某林一直未能提供。徐某遂起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协议并退还出资款。
2、郫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林作为实际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未能提供案涉项目的相关账目等财务资料,导致合伙资产不能进行清算,不能清算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赵某林承担。法院判决解除《合作协议》,赵某林向徐某返还出资款68万元。
实务要点: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妥善保管收据、凭证、财务账簿等与合伙事务相关的资料,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的经营状况、收支情况、债权债务状况。如果管账的人拿不出账,导致合伙资产无法清算,不能清算的法律后果由管账的人承担。权利人诉请退还全部出资款,首先应证明其出资情况,其次需结合双方约定及合伙事务进展确定是否属于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但相对方若未能提供基本证据证明合伙事务的盈亏,甚至不能证明款项实际投入了合伙事务,权利人有权要求退还出资款。
三、退伙与清算的条件:未清算能否直接要求退还投资款
合伙纠纷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合伙人能否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直接要求退还投资款?
郫都区法院蒲某案的裁判规则已经明确:未经清算,不能直接要求返还投资款。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履行后,投资款转化为合伙财产,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享有的是份额权,而非单独的所有权。在全体合伙人未对合伙财产及合伙债权债务清算前,不能要求退还投资款。在不能直接返还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提起合伙清算之诉,就合伙期间的财产、债务、费用进行清算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配金额。
但徐某与赵某林案则呈现了另一种情形:如果合伙事务执行人存在违约行为(如不履行提供账目的约定义务),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解除协议、要求返还出资款,无需等待清算。此外,合伙期限的约定直接影响退伙的权利基础。成都市郫都区法院2026年审结的另一起案件中,李某、王某文、梁某庭三人与成都某环保公司共同经营废品回收业务,各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法院审理认为,因各方未书面约定合伙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视为各方形成了不定期合伙,成都某环保公司可以随时主张终止合伙关系。法院遂驳回李某等人要求赔偿擅自退伙导致损失的诉请。
实务要点:经营者以合伙方式进行合作时,有必要签订书面合伙合同,明确约定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合伙期限、利益分配、风险负担等重大合伙事项,减少误解发生,降低违约风险。
常见问题
Q1:合伙协议中写了“保本付息”,算投资还是借款?
算借款。成都中院和邛崃市法院的判例均确认:合同叫什么名字不重要,关键看内容。约定了固定收益、本金不受损失、出资人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适用借款返还的规则。
Q2:管账的人不提供账目,我该怎么办?
先发书面催告(微信文字、邮件均可),要求对方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账目。对方不回应或拒绝,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提供账目或直接返还出资。郫都区法院徐某案的规则是:管账的人拿不出账导致合伙资产无法清算,不能清算的后果由管账的人承担。
Q3:未经清算,能否直接起诉要求退还投资款?
不一定。如果合伙事务执行人存在违约行为(如不提供账目),可以直接起诉解除协议、要求返还出资。但如果合伙事务执行人没有违约,只是项目亏损了,则需要先清算再分配,不清算不能直接要求退还。郫都区法院蒲某案已经明确了这一规则。
Q4:不定期合伙有什么风险?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合伙,任何一方可以随时主张终止。但终止后能拿回多少钱,取决于清算结果——赚了按比例分,亏了按比例担。建议合伙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合伙期限,避免一方随意退出导致损失。
Q5:没签书面协议,投资款能要回来吗?
能,但要有证据。成都大邑县法院的判例显示:没签协议不要紧,关键是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经营参与痕迹,能不能证明你们是“一起干的”。有,法院就认。
关于本文
本文基于成都地区法院近期审结的合伙纠纷典型案例整理,由四川九匡律师事务所陈键律师团队结合实务经验梳理完成。陈键律师专注合伙投资纠纷,聚焦投资款追回,以“刑民双轨破局法”为办案方式——民事诉讼保全锁住资产,刑事报案启动审查程序,两条线协同推进。四川九匡律师事务所立足成都、服务全川,在合伙投资纠纷、投资款追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如您遇到类似问题,可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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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案例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双流区人民法院、邛崃市人民法院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案件信息及相关媒体报道,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文中涉及的法律分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章(第九百六十七条至第九百七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每位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不同,是否适用相关方法需在律师了解详细案情后依法判断。如有法律问题,建议结合具体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陈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