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明芳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4日 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及辩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双方案涉工程款的计算方式,被告提出的8项扣减工程款的事由是否合理;二、原告诉请的窝工损失是否合理合法;三、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诉请的违约损失计算是否合理。
一、关于原、被告双方案涉工程款的计算方式,被告提出8项扣减工程款的事由是否合理的问题。
被告某乙公司认为,56个人工的人工费(案涉楼栋楼层存放施工用水、黄沙水泥上楼、清理楼层瓷砖)、成品保护费、墙体开孔费用、墙砖加工费、现场保洁款、贴谱瓷砖修补、消防箱包封、瓷砖加工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原告某甲公司认为,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且原告已于2022年10月8日退场,原告在案涉工程的项目中负责的楼层、楼栋只包括了1、3、5、6、7、11、12楼栋,案涉承揽合同的相关约定其中1栋只包括了4-7楼的贴砖、5栋只包括打孔、6栋只包括1-19层,案涉项目中还有其余的楼栋并不属于原告的施工范畴。被告某乙公司委托安强公司代为支付的打孔费用,但是案外人冯平安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案外人冯平安与被告关于打孔费的约定与原告无关,且根据原告补充提交的承揽合同,徐州安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极有可能是关联企业。而瓷砖加工费的证据是被告单方面制作,银行转账记录总费用是5633元并非案涉1958元,支付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原告已经在此之前离场。保洁内容的8、10号楼不是原告施工的楼栋,且产生于2022年12月28日-2023年1月13日,原告已经离场,且现场还有其他班组,被告主张的保洁费没有对以上产生的明细进行区分。关于被告主张的砖块破损、墙体破损,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是因为原告施工所致。消防箱包封费270元每层没有与原告协商一致,而且在原告提供的证据16中,被告内部的报批流程中显示每层的单价是320
元,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工程款申请单,上面明确每层的单价是320元,并且有户某雷(被告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瓷砖加工的费用未提供原件证明。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8万余元,并以28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3年6月30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某乙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余元
三、被告某乙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