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陶航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1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涂A,男,生于1984年8月2日,土家族,户籍登记地址: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恽梅,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向B,男,生于2002年9月20日,土家族,户籍登记地址: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黄某,男,生于1976年9月11日,土家族,户籍登记地址: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肖某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该公司员工),男,生于1989年12月21日,土家族
原告马某、涂A与被告向B、黄长义、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当庭通知原告马某、涂A于庭审结束后一周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51元。期满,原告马某、涂A未予交纳,应当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涂A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计3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