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晨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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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张晨音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5日 200人看过 举报

2026-03-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7日原告张X与被告王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租赁被告的厂房,租期二年,从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租金每年※万元。被告还承诺:如1年内遇拆迁,原告的装修费评估后归原告……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万元,随后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并将经营所需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物品全部搬到租赁房屋内以便经营需要。2021年3月28日,原告收到宜兴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告知函》1份,原告所租赁房屋于2019年12月15日通过司法拍卖被该公司竞得,已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现要求原告在2021年3月30日前搬迁。原告对拍卖事情毫不知情,无奈于2021年3月18日搬离厂房,由此产生了巨额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退还全部租金,赔偿其损失。

被告抗辩,合同中约定如遇拆迁自动终止,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同意返还部分租金,但须扣除原告已经使用期限内的租金金额;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同意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不属于拆迁的情形故不适用拆迁相关条款。原告未基于租赁合同取得案涉厂房的租赁权,故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租金。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租金6万元。对于原告的损失,法院基本认可。

法院判决: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全部租金※万元;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

律师手记:

1、本案厂房司法拍卖在前,被告出租在后,被告无权处分案涉厂房,无法通过租赁合同使原告取得租赁权,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本案赔偿金额方面,被告提供的部分销货清单未有签名或盖章,赔偿金额认定难度较大。代理律师仔细整理分析该部分证据,认为清单上记载的时间、金额均能与微信或银行支付的记录相对应,可以印证被告确实购买了装修材料。针对支付的大额运费,代理律师经分析认为如被告能提供银行支付记录且针对计价标准、货运数量、时间、方式等能做出合理说明,法院也是很有可能认可的。最终法院通过对收款人进行调查,认定了该运费价格合理,认可此项支出。

但本案中原告在租赁房屋时未对房屋权属进行核实,对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损失金额需自行承担小部分。

律师建议:

租赁房屋时务必对房屋权属进行核实,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张晨音律师,大学本科学历,现为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处理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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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220********51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