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先亮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南

游先亮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20:00

  • 执业律所: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7659025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事谅解书怎么写才有效

发布者:游先亮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3808人看过举报


 一、刑事谅解书怎么写才有效

  说明已经约定了赔偿,实际赔偿已经结束的,是有效的。刑事谅解一般是指被害人一方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发布谅解备忘录的目的是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有些人可以获得保释,等待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

  因此,受害者会向罪犯的家人发出谅解信。法院质证环节的完成在刑法上具有裁量减刑和从轻处罚的效果。《刑事诉讼法》第2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双方和解应该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自愿和合法性审查结算和主持和解协议的生产。第二百九十条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宽大处理。

  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进行处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9条人民的共和国中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双方和解应该听取各方的意见和有关人员的自愿和合法性审查结算和审核主持和解协议的生产。

  第二百九十条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宽大处理。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情节轻微,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刑事谅解书怎么写才有效

  二、醉驾谅解书怎么写才有效

  醉驾谅解书范文

  XXXX年X月XX日,Xxx因醉驾与本人产生纠纷,XXX将本人成轻伤。事件发生后,XXX于XXX年XX月向公安机关自首,现本案已移送到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X被羁押在XXX市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XXX的家人非常重视,当即替XXX支付了受害者医疗费XXXXX元元,其后又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XXXX元。

  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XXX家庭也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这种困难情况下,XXX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其亲人也需要他的工作收入扶助;XXX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

  因此,本人对XXX的行为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XXX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撤案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给予XXX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本案予以撤案。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市人民检察

  院受害者:XXX

  XXX年XX月XX日

  三、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一)酒后驾车

  酒后驾驶机动车延长了暂扣驾驶证的时间,时间为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增加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二)醉酒驾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处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该条款增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五)醉酒驾车肇事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免责声明】
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佛山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7659025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054

  • 昨日访问量

    1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游先亮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