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及律师案后思考
【案件回顾】
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 ,被告人蔡某在江北区xx超市、江北区xx茶楼、渝北区xx俱乐部等3处各摆放1台带有乐摇摇充值设备的赌博机,并从赌客的充值从中获利数万元。蔡某在2021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后,并在两个月后被批准逮捕。
在受到蔡某妻子的委托后,律师仔细研读案卷后,发现了案卷中关于涉案金额存在重大的问题:
1.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涉案金额达到了14万,然而当事人的口供及综合赌客的证言,赌博机的充值金额等涉及的金额为7万元,双方认定的涉案金额有出入。警方仅是从案件中涉案的三台赌博机的充值记录进行总计进行计算,但是案件中有一台赌博机是被告人蔡某购买的二手赌博机,在其购买时,该赌博机就已经存在了充值记录,在计算蔡某的犯罪所得时,当然不能全部进行计算,只能从其购买获得赌博机开始计算涉案金额。
2. 案件金额的计算较为繁杂,本案的涉案周期长达一年,在这一年中的银行卡转账记录都是需要进行计算的,并不能仅仅依靠公诉机关的认定来进行定罪。遂经过较为繁杂的计算以及统计后,得出在蔡某获得赌博机至被抓获,三台赌博机的涉案金额为7万余元。
本案中,我方经过研究案卷发现蔡某犯罪恶性不大,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遂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理由是在本案中蔡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始终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并且在第一次被询问期间就自愿承认所有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本案中蔡某的犯罪金额不大,违法所得较少,并且蔡某及其家属多次表示,自愿退回违法所得并交纳罚金。并且蔡某没有前科劣迹,且取保候审也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综上,我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积极的同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多次就案件的涉案金额认定不准确进行交涉。经过多次的交涉后,法官认同了我方的意见,认为案件的涉案金额的认定是不准确的。
最终本案在开庭审理期间我方提出根据《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本案中,蔡开设赌博机数量为三台,并且赌资数额刚刚超过五万元,并且参赌人数也并不大,希望法官可以从轻减轻进行判罚。最终经过多次的交涉,开庭,核实证据。最终法官认定蔡某的赌资为7万余元,即同意了我方的辩护意见。
【最终判决】
最终,法官进行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在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分别在江北区龙湖原著美宜佳超市、江北区北滨路爱袁茶楼、渝北区恒福路139号955广傲汽车俱乐部摆放赌博机,并且从中获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但由于蔡某摆放的赌博机数量不大,并且涉案金额为七万余元,参赌人数不多,并且蔡某到案后积极的配合警方工作,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后思考】
本案中,我方抓住了双方认定金额不一致,并进行了准确的核实,在经过多次的核实以及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最终获得了法官的认可。
在办理此类的有关经济类的案件时,或者是依照涉案金额来进行量刑的犯罪,要对于警方认定的金额进行仔细的核实,因为涉案金额的多少可能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期限,以及对于缓刑的适用也是会有影响。
在承办案件期间,要仔细对于案件的涉案金额进行核对,弄清公安认定的金额以及被告人的口供的误差出现地点,搞清误差的来源,并且对误差进行准确的认定核实,不能仅依靠公安机关的一面之词就认定犯罪金额,要依照事实进行认定核实,保障我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