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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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时间已过如何处理

发布者:王诗琪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610人看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首先,应该弄清是否真的已经超过提交工伤认定时间。

1、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规定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在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则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2、根据该规定可知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个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对于一年的时效问题,应理解为超过一年后,如果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将不属于行政不作为,但法律并未规定超过一年劳动保障部门就不可以受理。

3、对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其次,如果仅是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申请工伤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工伤劳动者也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也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据此剥夺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如果单位不赔偿,劳动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错过工伤申报时间,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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