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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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转移诈骗赃款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案

发布者:崔蕊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46人看过 举报

2026-06-1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介

本案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分为上下游两个涉案主体:上游人员实施网络诈骗,涉案金额数额巨大;下游两名被告人分工配合,一人事前通谋参与诈骗、协助转移赃款,以诈骗罪定罪;另一人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提供银行卡账户协助转账分流,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人担任第二位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律师,围绕坦白、初犯、主动额外退赃、自愿认罪悔罪等情节开展辩护,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发表专业辩护意见,全程把控案件关键点,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案情回顾

案外人员通过网络社交工具,冒充单位负责人欺骗单位财务人员转账,骗取大额资金。事前,计某某已和该人员达成合意,负责帮忙转移诈骗赃款并赚取提成,随后计某某又联络王某某,由王某某提供个人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同样约定相应提成。

诈骗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后,经多层银行卡分流转移,最终由上游人员将大部分赃款支取。案发后,计某某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自首;王某某被办案机关抓获归案。本案涉案诈骗金额巨大,王某某协助转移赃款的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案件办理过程中,涉案全部诈骗款项已被办案机关追缴并发还给受害单位,王某某还另行主动向办案机关退缴部分款项。公诉机关分别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

三、辩护思路与办案过程

接受王某某委托后,郑州崔蕊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梳理卷宗材料、资金流水、聊天记录、讯问笔录、监控视频等全部证据,区分两名被告人行为定性差异,结合案件细节制定辩护方案:

明确案件定性,厘清行为边界

结合在案证据,区分事前通谋参与诈骗与单纯转移犯罪所得的不同法律后果,明确当事人仅为提供账户、协助转账,无参与前期诈骗共谋的行为,准确锁定本案罪名。

认定坦白法定从轻情节

当事人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提供银行卡、转账流程、获利约定等全部事实,无隐瞒、翻供情形,依法构成坦白,请求法庭据此从轻处罚。

挖掘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以往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较小。同时当事人在案件之外主动额外退缴款项,进一步体现悔罪态度。

结合全案退赃情况论述危害后果

本案全部涉案赃款已被追回并返还受害方,被害单位并未产生实际经济损失,社会危害程度有所降低,结合该情节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理。

结合认罪态度发表意见

当事人当庭自愿认罪,认可指控事实与罪名,真诚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处罚,请求法庭综合全案情节予以宽大处理。

四、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计某某事前与诈骗人员通谋,共同参与赃款转移,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某明知涉案资金属于犯罪所得,仍提供账户协助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

针对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且存在额外退赃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二人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最终作出判决:

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郑州崔蕊律师方当事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五、案件总结与办案心得

(一)核心法律要点

罪名区分关键

事前与诈骗行为人通谋,事后协助转移赃款,以诈骗罪共犯定罪;事前无共谋,仅事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账户、转账、取现,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二者量刑标准存在明显区别。

“情节严重” 认定

协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结合涉案金额、转账次数、参与程度等,达到法定标准即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应升格量刑区间。

自首与坦白适用

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为自首;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为坦白,两项均为法定从轻情节,是此类案件重要辩护切入点。

赃款追缴与退赃认定

办案机关依法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不等同于被告人主动退赔;被告人另行主动上缴财物,可作为单独的酌定从轻情节。

(二)律师办案经验

涉 “两卡”、资金分流类关联犯罪案件,首要工作是区分是否事前通谋,这直接决定案件定性,也是整个辩护工作的核心。

全面核对银行流水、转账路径、人员分工、获利方式等证据,精准还原案件事实,避免当事人被错误认定为上游犯罪共犯。

此类案件多依附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条复杂,需逐一梳理每一笔资金流向,配合法庭查清案件事实。

即便案件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也要充分运用坦白、初犯、认罪悔罪、额外退赃等情节,在法定量刑区间内争取最优结果。

(三)法律风险提示

切勿贪图小额提成、好处费,将个人银行卡、支付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一旦被用于转移诈骗、赌博等犯罪资金,本人将涉嫌刑事犯罪。

网络诈骗、洗钱类关联犯罪打击力度大,协助转账、取现、分流资金,即便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不慎卷入此类案件,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是争取从轻处罚的有效方式。


郑州崔蕊 律师联系方式电话 / 微信:13783539313个人简介崔蕊律师,河南拓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业务部负责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拓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15112835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河南拓公律师事务所
14101201511283550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