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介
本案系一起以帮忙代办项目招投标为由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刑事案件,委托人孙某某因被指控构成诈骗罪,一审被判处实刑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人作为二审阶段辩护律师参与案件办理。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双方是否属于合伙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两大关键法律要点,也是此类诈骗案件的常见辩护突破口。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完整呈现了招投标类诈骗案件的裁判思路与辩护要点。
二、案情回顾
案外人丁某某有意参与医疗相关项目招投标,经中间人韩某某介绍结识孙某某。孙某某声称自身具备人脉与资源,可协调关系帮助丁某某顺利中标相关招标项目。
基于信任,丁某某先后分多笔向孙某某指定账户转账资金,作为项目运作、协调的活动经费。款项到账后,孙某某并未按照约定为丁某某对接、办理招投标相关事宜,也未协助其参与项目投标,而是将全部款项挪用于自身经营业务及个人日常消费。
事后丁某某发现并未实际开展委托事项,多次向孙某某催要款项。孙某某仅陆续返还部分资金,剩余大额款项长期拖欠不予退还。丁某某察觉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前后,孙某某及其亲属陆续向被害人退还款项、以财物折抵欠款,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此外,孙某某此前还存在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拖欠他人债务的情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帮忙中标项目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涉案金额、退赃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郑州崔蕊律师方律师团队提起上诉。
三、上诉及辩护观点
接受委托后,郑州崔蕊律师方结合全案证据、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材料,梳理案件事实,提出两大核心辩护意见:
双方并非诈骗法律关系,实际为合伙关系
郑州崔蕊律师方结合双方沟通记录、往来内容提出,孙某某、丁某某与中间人韩某某三人之间口头达成合伙合意,案涉资金并非诈骗所得,而是合伙经营过程中的投资款项,一审法院对基础法律关系认定错误。
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孙某某收取款项后因客观原因临时挪用资金,并非一开始就存在骗取财物、拒不归还的想法,其本身具备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仅是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不符合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核心构成要件,不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案件总结与办案心得
(一)案件核心法律要点
招投标类诈骗的认定关键
此类案件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虚构身份、能力、人脉,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本身无对应业务资源、办事能力,却刻意夸大、虚构自身条件骗取钱款,收款后未履约、肆意挪用且拒不还款,一般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
“合伙关系” 抗辩的举证难点
以 “双方系合伙” 作为诈骗案件的抗辩理由时,需要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据佐证合伙合意、合伙项目、出资、分红、分工等核心内容,仅有口头陈述或零散聊天记录,难以被司法机关采信。
退赃、谅解的量刑作用
本案中当事人及家属积极退赔、以财物折抵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在量刑阶段已充分考量该情节,在法定区间内作出对应判决。
(二)律师办案经验分享
办理涉财产类、招投标类诈骗案件,首先要厘清基础法律关系,区分民事借贷、合伙、委托服务与刑事诈骗的边界,从证据层面逐一拆解案件事实,找准辩护切入点。
针对 “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诈骗案件核心要件,需结合资金流向、履约行为、沟通内容、还款态度、当事人负债情况、职业背景等多维度综合分析,区分资金周转困难与恶意占有两种情形。
刑事案件上诉阶段,需全面梳理一审卷宗证据,针对一审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逐一排查,精准提出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同时完整梳理全案证据链条,配合庭审发表辩护观点。
案发后积极促成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是财产类刑事案件中重要的量刑情节,律师可协助当事人及家属统筹处理退赔事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风险提示
市场合作、项目代办、招投标委托过程中,务必核实对方真实资质、业务能力与人脉背景,切勿轻信 “有关系、能包办中标” 等口头承诺,大额资金往来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资金用途、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留存完整证据,避免因轻信他人遭受财产损失。
崔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