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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某(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阳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1日 14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原告委托被告帮助自己理财,但后因投资失败,损失了50万投资款,遂找被告要求返还其投资款。

跟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与其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其投资本金、支付投资收益,但其未能就要求被告向其返还本金及支付收益的合同依据进行举证。故其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本金、支付投资收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基于曾强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主张介绍人被告2对被告向原告负担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要求被告2与被告1共同返还投资本金、支付投资收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其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刘阳律师,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律师,法律硕士,拥有8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专注于解决复杂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与刑事辩护,擅长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1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