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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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案件诉请全部获得支持!

发布者:王芳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3日 19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

告XXX与被告XX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人 189799.17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 2022 年 9 月 14 日起按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X独任审理,于 2022 年 2 月8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被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 年 3 月 13 日,被告XXX出具借条向案外人XXX借款人民币 50000元,约定借款按利率2%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XXX作为担保人在该借签字捺印。借款后,由于被告XXX未归还借款,案外人XXX 2015 年 4 月 2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审理,本院于 2015 8 17 日作出 (2015) 丽莲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1、被告X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XXX人民币 5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 2013 年 3 月 13 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被告X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判决生效后,案外人X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中,原告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 向本院缴纳 189799.17 元,其1560元为诉讼费,650元为案件执行费,为被告代偿执行款187589.17元。代偿后,代偿款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如下:

一、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XXX代偿款人民币189799.1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逾期还款利失自2023年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132 元,减半收取 2066 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王芳律师,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先后在企业、法院工作十余年,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丽水
  • 执业单位: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120********4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