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芳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3日 40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原告XXX与被告XX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 189799.17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 2022 年 9 月 14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X独任审理,于 2022 年 2 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被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 年 3 月 13 日,被告XXX出具借条向案外人XXX借款人民币 50000元,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XXX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借款后,由于被告XXX未归还借款,案外人XXX于 2015 年 4 月 2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审理,本院于 2015年 8月 17 日作出 (2015) 丽莲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X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XXX人民币 5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 2013 年 3 月 13 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被告X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案外人X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 向本院缴纳 189799.17 元,其中1560元为诉讼费,650元为案件执行费,为被告代偿执行款187589.17元。代偿后,代偿款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XXX代偿款人民币189799.1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2023年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132 元,减半收取 2066 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