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震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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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转一审不利判决二审成功改判,成功驳回买方30万元退车款诉求

发布者:王震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5日 76人看过 举报

2026-06-2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本案系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化名)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将一辆奔驰GLK300出售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化名)。交易五年后,颜某以车辆为“重大事故车”且自己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车协议,并返还30万元购车款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颜某的诉求。作为于某的二审代理律师,我(王震泉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组织,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挽回了30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代理难点

一审败诉的压力:一审法院已认定合同因“重大误解”应予撤销,并判决退车退款。二审作为终审,推翻一审判决的难度较大。

“重大事故车”的认定标准模糊:案涉车辆交易时,国家尚无“重大事故车”的明确定义。一审法院参考了交易后出台的新团体标准,认定车辆为重大事故车,对我方极为不利。

举证责任分配:如何证明我方当事人已尽到告知义务,且对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是本案的核心。

三、律师核心工作

针对上述难点,我制定了“紧扣证据规则,挑战认定标准,还原交易事实”的代理策略:

挑战“重大事故车”的认定依据:我明确指出,一审法院援引交易后才实施的团体标准来评判五年前的交易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司法鉴定机构依据交易时有效的国家标准,仅能认定车辆为“事故车”,但“无法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车”。我强调,在缺乏权威、明确的法定标准时,不应随意扩大解释,加重卖方责任。

紧扣合同约定与举证责任:我着重强调,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已明确备注“因该车事故”,这证明卖方已履行了基础的告知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方颜某主张撤销合同,就必须提供排他性的、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车辆确属“重大事故车”以及自己因此产生了“重大误解”。然而,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还原交易背景,驳斥不合常理之处:我向法庭指出,买方在购车五年后才提出退车,且车辆在此期间一直由其使用受益,此时再主张撤销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结合车辆交易价格低于发票金额等事实,主张买方在交易时对车辆状况是知情并接受的,所谓的“重大误解”并不成立。

四、判决结果与案件启示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颜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确系“重大事故车”,且在《协议书》已写明车辆为“事故车”的情况下,其主张我方当事人存在欺瞒行为依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胜利,关键在于代理律师敢于挑战一审的错误认定,并精准地运用证据规则。在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存在模糊地带时,回归合同文本本身,紧扣“举证责任”这一核心,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还原了交易事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震泉,18636665432(微信同号)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法院工作人员,拥有十几年法律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复杂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120191011262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
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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