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住安徽省
被告:B,住福建省
原告A与被告B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 年01 月16 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 年5 月1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和延期费共计***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 元为基数,自2024 年11 月1 日起按LPR 利率1.5 倍计算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原告从事运输业务,被告从事废铁业务。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将被告的废铁从嘉兴乍浦运送至江西吉安,包干运费*** 元,运期7 天,延期按实装吨位** 元/吨支付延期费,卸货后被告在5 日内付清运费。因被告原因导致延期,废铁运达后原告要求支付运费及延期费,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所述,被告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若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一份、电话录音笔录一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内容可以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查明事实的依据。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运输业务,被告从事废铁业务。2024 你9 月24 日,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将被告的废铁从嘉兴乍浦运送至江西吉安,约定卸货5 天内支付运费。运输完毕后,原告通过微信、电话向被告催讨,被告确认拖欠*** 元,承诺付款,但后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托运人应当及时、全额支付运输费用。本案中,双方经对账确认结欠运输款*** 元,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输款***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运输款***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元为基数,自2024 年11月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薛联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