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联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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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薛联国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1日 4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本案虽然案件事实清楚,但原告律师经多方了解被告无一次支付的能力,本着为原告实际利益考虑,原告律师经和法院、原告多次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调解结果,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原告的实际利益。

原告:王*,女,住安徽省

原告:张*,女,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王*,女,住安徽省

被告:赵*,男,住甘肃省

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 年 10 月 19 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保险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赵*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 1105765 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赵*赔偿原告方各项 损失 800000 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 年* 月 * 日,被告赵*驾车在海宁市路口右转弯,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轨迹后驶向右侧相邻车道,与前方由南向北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步行的张*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张*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驾驶机动车在直行过程中存在严重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被告赵*驾驶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 险(限额 1000000 元),投保于保险公司,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保险限额内的 1180000 元赔偿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网上在线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除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被告的 1180000 元以外,被告赵*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张*的损失800000元。此款,由被告赵*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前支付 *** 元, 于 2023 年 12 月20 日前支付 *** 元,自 2024 年起始至 2028 年止(共计 5 年),被告赵*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各支付 ***元,于 2029 年 12 月 20 日前付*** 元,上述款项均由被告赵*支付至原告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银行的银行账户。 若被告赵*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 则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 30000 元,且原告有权就被告赵*的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 申请执行。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 讼请求,其与被告赵*间因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至此了结, 今后无涉。

三、案件受理费 4400 元,减半收取 22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7200 元,由被告赵*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线确认,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





薛联国律师,执业于浙江启拓律师事务所,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   特别擅长处理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启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