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一次"万无一失"的线上购车,半年后爱车变"电动爹"
2024年12月,山东青岛的王先生计划购买一辆二手新能源汽车作为家用。经湖南邵阳二手车商颜某介绍,他了解到一辆2024年11月11日才上牌的准新蔚来ET5T:白色外观、75度电池买断、选装舒享套装,行驶里程仅2700公里。这个车况,几乎等同于新车。
为了确保交易安全,王先生做足了"功课"。
第一步,多方核实。在颜某组建的聊天软件群聊中,颜某发送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照片。王先生仔细查看,证书"登记栏"为空白,未显示任何抵押信息。他仍然不放心,又在群内明确发送文字要求:"保证车辆手续正常合法,能正常提档过户,如有不符订金退还。"
第二步,卖方承诺。面对王先生的条件,实际卖方陈某(聊天软件名"东莞MY精品车行永生")当即回复"我确定"。
第三步,验车付款。2024年12月17日,陈某发送了第三方检测报告,声称"过了检测"。王先生放下心来,当日向陈某个人账户全额支付了225,000元购车款。次日,他在"MY精选车旗舰店"实体店内顺利提车,并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
车到手了,证也办了,王先生以为这场交易圆满落幕。
然而,一切在半年后急转直下。
2025年7月5日,当王先生驾驶该车行至山东烟台时,车辆突然被强制远程"限电"。蔚来APP上显示:"因费用逾期,您爱车的充电上限已被限制为5%,缴清款项可解除限制。"这意味着,续航里程瞬间缩水95%,车辆形同报废,无法上路行驶。
一头雾水的王先生致电蔚来客服,真相令他震惊:该车的首任车主董某,是通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购车,车辆所有权实际上属于上海蔚来某有限公司。董某仅支付了首付款及5期还款(共计约6.6万元)后便断供,蔚来公司遂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启动了远程限电。客服明确告知:只有董某结清全部欠款,限电才能解除。
经查,该车的流转轨迹令人咋舌:2024年11月11日董某上牌登记→仅7天后(11月18日)即过户给何某→又一个月后(12月18日)再过户给王先生。37天内三次易主,而王先生购买时对此一无所知。
二、办案经过:面对三被告"铁桶阵",周毅欣律师如何层层破局?
第一层困局:责任主体"躲猫猫"
维权之初,王先生面临的是三被告的全面甩锅:
陈某坚称:"这是我个人行为,与公司和何某无关。我也被前车主骗了,我也是受害人。"
何某(车辆登记所有人,亦是MY公司法定代表人)辩称:"我只是代持人,根据《汽车所有权代持协议》,车是陈某的,我没有任何责任。"
MY公司则称:"陈某不是职务行为,场地只是借给他用,公司不知情。"
三个人,三套说辞,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第二层困局:蔚来公司主张"车辆所有权归属蔚来"
第三人蔚来公司更进一步,主张其依据《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系案涉车辆唯一合法所有权人,董某、何某均无权处分,陈某的转让行为无效,王先生自始未能取得车辆所有权。
这意味着什么?如果蔚来的主张成立,不仅王先生花了22.5万买了一辆"别人的车",而且他与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将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维权将变得异常复杂。
周毅欣律师的破局三部曲
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长沙汽车纠纷律师周毅欣没有慌乱,而是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二手车纠纷实务经验,制定了稳、准、狠的诉讼策略。
第一步:锁定合同相对方——"三被告一个也别想跑"
针对被告之间的相互推诿,周毅欣律师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条:
陈某的聊天软件名为"东莞MY精品车行永生",同时备注"MY投资贷款有限公司永生",充分表明其对外系代表"MY"品牌;
陈某系MY公司员工;
何某系MY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
车辆交付地点在"MY精选车旗舰店",系MY公司经营场所;
购车款虽打入陈某个人账户,但何某作为登记所有人配合过户,系履行出卖方义务。
周毅欣律师据此主张:何某与陈某之间的《代持协议》仅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买方。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三被告共同构成案涉车辆的出卖方。
第二步:直击要害——"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周毅欣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案涉车辆形式上已过户至王先生名下,但由于蔚来公司作为真实所有权人已对车辆实施限电,车辆核心功能——正常行驶——已完全丧失。从法律上看,这是"所有权不能完全转移"的特殊形态;从事实上看,这是买卖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典型情形。
第三步:揭示行业痛点——"专业二手车商的审慎审查义务不容推卸"
面对陈某"我也被骗、我没有过错"的抗辩,周毅欣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三被告系专业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主体,在收购车辆时,不能仅仅依赖《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记载。对于新能源汽车特有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远程限电"风控手段,专业车商应当知晓并予以审查。其未尽审查义务,致使车辆存在隐性权利负担,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不能将风险转嫁给作为普通消费者的买方。
这一观点,厘清了专业车商与普通买家之间注意义务的本质区别,成为法庭最终裁判的重要法理依据。
三、案件结果: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毅欣律师的代理意见:
1.认定三被告共同构成买卖合同相对方。法院认为,《代持协议》仅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认定三被告构成无权处分。依据蔚来公司提交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及央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蔚来公司系车辆所有权人。
3.判决解除买卖合同,三被告全额退赔。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三被告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已解除;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还购车款225,000元,并赔偿损失1,968.41元(保险费);
案件受理费4,704.52元、财产保全费1,655元,全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这一结果,意味着王先生不仅拿回了全部购车款,还零成本维权,甚至连保险费都获得了赔偿。
四、律师观点:长沙汽车纠纷律师周毅欣的"四个突破性启示"
??突破一:买卖合同"根本目的"的重新定义
传统二手车买卖纠纷中,只要车辆过户、买方拿到"绿本",法院通常倾向于认定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但周毅欣律师在本案中成功提出: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不是"拿到登记证书",而是"车辆能够正常使用"。当车辆因隐性权利负担被远程锁死、完全无法行驶时,合同目的即为根本落空。这一观点为新能源汽车时代的二手车纠纷提供了全新的裁判思路。
??突破二:专业车商的"审慎审查义务"升级为"穿透式审查义务"
周毅欣律师提示广大二手车商:对于新能源汽车,传统的"查档看抵押"已远远不够。专业车商应当建立"两查一问"机制:
查《机动车登记证书》(有无抵押登记);
查央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有无融资租赁登记);
向品牌方官方询问车辆是否存在金融贷款、分期付款、电池租赁等隐性权利负担。
未尽此义务而致消费者受损的,车商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责。
??突破三:"代持协议"的外部效力被彻底否定
针对二手车行业盛行的"代持"操作,周毅欣律师提醒消费者:车辆登记在谁名下,法律上就推定谁是所有权人。登记所有人不能以内部代持协议对抗善意买方。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将登记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无需被动接受"我只是代持"的抗辩。
??突破四:诉讼策略上"打全面、打穿透"
本案中,长沙律师周毅欣的诉讼策略值得借鉴:
打全面: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担责的主体(陈某、何某、MY公司三方全部列为被告),不给被告相互推诿的空间;
打穿透:穿透复杂的交易结构(代持、融资租赁、多手流转),直指"无权处分+根本违约"这一核心法律问题,以简驭繁,一招制胜。
>周毅欣律师,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新能源汽车消费维权、重大民商事诉讼等领域。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二手车交易陷阱、车辆权利瑕疵或融资租赁纠纷,欢迎联系周毅欣律师团队,我们将以专业的法律智慧为您保驾护航
周毅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