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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调任到分公司子公司等关联公司工作,并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单位是否可以以员工业绩不达标为由要求其离职,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者:张懿丹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04月24日|6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被迫调任到分公司子公司等关联公司工作,并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单位是否可以以员工业绩不达标为由要求其离职,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北京XX分公司系平安XX公司下属分公司。白X主张其于2010年12月1日入职中国平安XX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北京分公司),并于2016年3月1日转入XX分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再于2018年5月1日转入北京XX分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任外部渠道专员。2019年3月,北京XX分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要求其主动离职,但遭其拒绝,北京XX分公司以其自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旷工为由,于2019年5月14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白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平安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白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371.58元;二、平安XX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白X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18.64元二审驳回平安XX公司、XX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以及关于白X的工作年限问题,是否应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首先,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白X在争议期间仍然提供劳动,在此情况下,XX分公司以白X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妥,故XX分公司解除与白X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白X的工作年限,白X多次工作变动直至到XX分公司工作,均为用人单位安排的,白X的劳动关系变动均非因本人原因发生的变动,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并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撰文人:张懿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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