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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的程序是如何的

作者:唐威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48次举报
2023-03-13

移送管辖的程序是如何的

移送管辖的定义

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移送管辖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就是移送管辖的定义以及对移送管辖程序的规定,各个人民法院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各司其职,才会做到有条不紊,井然有序。不管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不同的分工与配合才能高效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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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威律师,研究生毕业于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本科毕业于扬州大学,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纪律委员,曾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8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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