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响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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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肖响华律师案例:黄某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主犯量刑10+年,辩护成功认定从犯,从轻处罚刑期减半

作者:肖响华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次举报
2026-04-28

本案系多人结伙持械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黄某被指控参与殴打被害人,并涉嫌持匕首捅刺其中一名被害人,公诉机关认定其系主犯,面临量刑十年以上乃至更重的刑罚。肖响华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分析证据、力主从犯认定,并结合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对黄某减轻处罚,最终判5年,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效果。

基本案情

去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艾某某在中山**沙泵站对开围堤处喝酒时,因不满被害人李某某在围堤上迎风喊叫,遂指使被告人黄某及陈某某、黄某甲、朱某甲、黄某、曾某某、黄某乙等人上前殴打被害人李某某、张甲、张乙。冲突中,多人持啤酒瓶、铁尺、石头、铁指套等工具围攻被害人,黄某持匕首捅刺其中一名被害人。被害人张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李某某受轻伤。5月6日,黄某被公an机关抓获归案,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押于东莞市看守所。公su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认定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面临量刑十年以上乃至更重的刑罚。家属委托肖响华律师担任黄某的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肖响华律师通过详细阅卷、会见当事人,精准把握案件事实与证据,确立了以“推翻主犯指控、争取从犯认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核心突破:论证黄某系从犯。律师指出,本案的犯意提起者系艾某某,黄某系受艾某某指使参与作案,并非组织、指挥者。在共同伤害行为中,直接造成被害人张甲死亡的主要行为人是陈某某(持铁尺砍击)、黄某甲(持石头砸击头部)等人,而现有证据认定黄某持刀捅刺致被害人张甲死亡的证据不充分。黄某在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纠正了公诉机关主犯的指控。

积极挖掘从宽情节。律师系统提出:黄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在庭审后,律师积极协调家属,向被害人张甲的家属赔偿40000元,虽未能完全弥补损失,但展现了真诚的悔罪态度。上述情节均为法院从轻处罚提供了充分依据。

精准反驳量刑建议。公su机关主张对黄某在十年以上量刑,律师提出即便认定为从犯,也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量刑,而非必须顶格。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从犯减轻处罚的意见,但未采纳“三年以下”的量刑请求,认为结合其犯罪行为及社会危害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

案件结果

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肖响华律师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认定黄某系被人纠合犯罪,在共同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同时,法院充分考虑了黄某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等从宽情节。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5年。

在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案件中,主犯通常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本案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将当事人从主犯降格为从犯,实现跨越多个量刑幅度的减轻处罚,充分彰显了肖响华律师在重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精准定位当事人作用、有力争取从犯认定的核心辩护能力。

1973年10月生,中共党员,现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3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1441920********23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