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响华律师
肖响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广东-东莞主任律师执业23年
执业年限23
13650317825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潮州、东莞、佛山、广州、河源、惠州、江门...

咨询我
06:00-23:59

成功案例|肖响华律师:沈某提供银行卡转账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经辩护无罪释放

作者:肖响华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次举报
2026-04-21

沈某应他人要求提供银行卡并配合操作,未获得任何非法利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东莞市公安刑事拘留,辩护肖响华律师从主观明知、客观行为、犯罪构成要件及情节轻重等多维度进行系统剖析,指出沈某既无犯罪故意,亦无严重危害后果,依法不构成犯罪或情节显著轻微。公安机关最终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将沈某释放。

【基本案情】

(一)案发经过

2024年,沈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东莞市公an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侦查线索显示,其被上游犯罪分子利用,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涉案金额为4600元。

(二)争议行为细节

沈某作为一名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其行为仅限于应他人要求提供银行卡并配合操作,但转账款项在操作过程中被银行即时冻结,未实际转出,沈某未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其始终辩称对上游犯罪的具体性质不知情,仅被告知款项来源于“赌博资金”。

【办案手记】

辩护律师肖响华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沈某,全面梳理案情,并据此构建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依法不构成犯罪”为核心的双层辩护策略,先后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一)主观上缺乏“明知”要件

沈某与上游犯罪分子之间无共同犯罪故意。其主观上仅知款项被表述为“赌博资金”,对上游行为涉嫌犯罪并无明确认知,不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明知”的构成要件。

(二)客观上未造成实质危害

沈某提供银行卡后,款项即被冻结,未造成任何公私财物损失,也未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查处。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列的任一入罪情形。

(三)证据未达刑事证明标准

全案证据无法证明沈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且其关于“不知情”的辩解合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远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四)情节显著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

即便假定其行为涉嫌违法,亦属情节显著轻微:涉案金额小、无实际损失、系初犯偶犯、愿意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处理结果】

东莞市看守所于2024年5月31日出具《释放证明书》(东省释字〔2024〕1**号),认定因“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经东莞市公an局决定,对沈某予以释放。此结果标志着公an机关在法定侦查期限内未能获取足以追究沈某刑事责任的证据,案件实质上已告终结。

1973年10月生,中共党员,现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3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1441920********23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